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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协调解决变更西林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项目土地出让合同部分规划指标的函》(西住建函〔2025〕199号)的来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现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西林县金山园区B10地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指标调整的审查工作,并依法进行公示。
一、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该地块建筑限高≤12米调整为建筑限高≤45米,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等其他规划指标不变(详见附表)。
二、公示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示时间: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19日。
(二)公示地点:西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三)书面意见相关要求:
1.书面意见请留下您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2.书面意见请详细说明您的异议和修改意见并说明事实及理由;
3.您的签章及提出书面意见的时间;
4.如不按规定或超过公示时间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效意见,不予采纳。
联系电话:0776-8682175
通信地址: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城北一巷009号
邮 编:533500
西林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9日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意见书调整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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