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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辣椒)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林县芳云蔬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辣椒)案的抽检情况
2025年9月9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城北中路045号1楼门面的西林县芳云蔬菜批发部的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11日,本局收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1917),样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9月9日;规格:/;商标:/。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本局对西林县芳云蔬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辣椒)行为的处罚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从贵州省兴义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跟一名叫覃周凯的农户以4元/kg的价格购进20kg辣椒,拿到位于西林县八达镇城北中路045号1楼门面的西林县芳云蔬菜批发部对外销售。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和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人员依法对该批次的辣椒进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9日我局收到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SP2025191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经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中镉(以Cd计)的实测值为0.200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1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上述不合格批次辣椒共计20kg,销售价10元/kg,销售出20kg,货值金额200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辣椒后出现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或举报。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残留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本案货值金额少,经查询办案系统和近年案件台账,发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当事人提供了辣椒的进货凭证及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的供货商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能如实说明辣椒的进货来源,能追溯辣椒源头;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处于辣椒的流通环节,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不是其造成的;事后积极张贴召回公告作出整改,立即自行改正;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对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辣椒相关的投诉或举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违法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单位整改情况
2025年10月1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一份,自查得出辣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种植辣椒的土壤重金属镉超标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并非经营者主观原因,并作出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的整改措施。
四、复查结果
202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整改报告》中整改措施内容及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照“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索取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票据”等方式进行整改,复查结束。
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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