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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市监核告〔2025〕18号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录入的食品不合格情况处置的内容中,涉及本局经检验不合格“餐具”,现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餐具(产品名称:饭碗(自消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7日;商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11月21日,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SJJS250048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西林县银骏快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行为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自消餐饮具(饭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不合格自消餐饮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当罚[2025]1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违法行为,并予以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店整改情况
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一份,自查得出抽检不合格原因为:“使用洗涤剂量不足导致残留物未能彻底清洗干净,冲洗时间过短未能有效去除洗涤剂和污垢,缺乏专业的消毒设备导致碗筷无法实现有效消毒。”并作出“立即规范消毒柜使用,清除消毒柜内非餐具杂物,保障杀菌效果符合标准,每日消毒后需检查效果,做好自检记录等”的整改措施。
四、复查结果
2025年12月18日本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整改情况复查,当事人已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措施做好自消餐具清洗消毒,消毒设备清理干净并规范使用,洗涤剂按规范使用并确保流水冲洗干净,做好相关记录,执法人员制作复查《现场笔录》,复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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