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30日 |
| 标 题:百色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百环责改〔2025〕1120号)——西林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
| 发文字号:百环责改〔2025〕112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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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生态环境局
百环责改〔2025〕1120号
当事人名称:西林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某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030MA5L6CTF8L
地址: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火亮山路(城西加油站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百色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数据异常线索通知》,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上传至百色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监控管理系统的检测报告中,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存在相同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CVN)。
2025年7月31日至10月28日,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环保检测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环保检测人员在对部分车辆进行OBD检查过程中,使用一个“黑色设备”(是为了让OBD检测不通过的车辆通过OBD检测)与OBD连接,使多辆不同机动车出具的检测报告内(CAL ID、CVN)一致的情况,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在检测过程中未按规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要求开展检测,尾气探管未插入规定的40cc长度。根据调阅监控视频和查阅已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公司存在使用作弊器及不规范操作等方式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025年7月31日和2025年10月28日,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西林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检测设备、检测工序、的车辆进行环检过程中,存在110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的发动机控制单元重复出现CAL ID为“23067LMNOP8345TU”异常数据及未按规范《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要求开展检测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虚假检测合格报告。
(二)调查询问笔录:
1、2025年10月9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陆某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单位,检测车辆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情况及车辆维修等情况。
2、2025年10月13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符某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单位,检测车辆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情况及车辆维修等情况。
3、2025年10月15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欧某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单位,在帮助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现维修车辆出现故障情况及车辆维修登记等情况。
4、2025年10月23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谢某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职责,具备检测资格及OBD屏蔽器的使用及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要求开展检测等情况。
5、2025年10月24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黄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职责,具备检测资格及OBD屏蔽器的使用等情况。
6、2025年10月2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庄某伦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职责,具备检测资格及OBD屏蔽器的使用等情况。
7、2025年10月2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余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职责及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使用OBD屏蔽器的情况等。
8、2025年10月28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龙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其本人身份、工作职责及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使用OBD屏蔽器的情况等。
(三)影像证据:2025年10月22日至10月2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西林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提取录像图片8张及相关录像文件
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主要检测设备、使用OBD作蔽器干扰检测及不规范检测车辆的情况。
(二)书证
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31日,提供单位:西林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西林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资质。
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及收款收据110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1日,提供单位:西林县新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的发动机控制单元重复出现CAL ID为“23067LMNOP8345TU”异常数据。
4.劳动合同及检验检测人员表,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西林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余某、龙某、谢某智、庄某伦、黄某、麻某安身份信息。
5.检定证书复印件3份、校准证书16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西林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证明:主要检测设备经过计量检定,处于合格和有效期内。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中禁止使用OBD作弊器及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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