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0日 |
| 标 题:百色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百环责改〔2025〕1119号)——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 | |
| 发文字号:百环责改〔2025〕111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0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百色生态环境局
百环责改〔2025〕1119号
当事人名称: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0MA5PQFWL7T
地址:广西百色市西林县普合乡者底村那良万头猪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3日,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对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保设施事故应急池存在未铺设防渗设施,要求该公司做好事故应急池的防渗漏措施。10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公司事故应急池的防渗漏整改情况,该公司已对应急池周边部分铺设防渗膜,但应急池一侧面和底部未铺设防渗措施,未能达到防渗的功能,存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10月1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百色市西林县普合乡者底村那良万头猪场正和牧业办公楼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
证明: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存在事故施应急存在未铺设防渗设施及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1日对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高某建、王某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明:高某建、王某福在公司的任职基本情况、及公司事故施应急存在未铺设防渗设施及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年10月10日,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在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录像文件2个。
证明:现场检查时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2个应急池未铺设防渗设施的事实及配合环境违法行为调查。
(四)书证
1.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
证明: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平银身份信息;行政相对人主体的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一般企事业单位。
2.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高某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工作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
证明: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高某建(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高某建代表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配合开展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及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3.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应急和环保部监督员王某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
证明: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应急和环保部监督员王某福(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王某福代表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配合开展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及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4.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规模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百环管字〔2021〕32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
证明: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环评手续齐全,事故应急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回执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
证明: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08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登记手续。
6.《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规模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
证明: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2024年5月11日已完成自主验收工作,但事故应急池确未按规定做好防渗漏的铺设至2025年10月11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16天,即180天以上。
7.《畜禽养殖场粪污排查整改通知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及西林县农业农村局。
证明: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整改问题及要求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整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
8. 《西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发西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23]10号,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7日。提供单位:百色市西林县生态环境局。
证明:正和牧业(广西)有限公司规模化养殖场位置为非禁养区内。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完成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事故应急池防渗建设工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在1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