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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百环责改〔2025〕1118号) —— 敖某济

2025-09-30 10:15     来源: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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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百环责改〔2025〕1118号

    

自然人姓名:  敖某济                                                                          

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741007XXXX                                                                             

住址: 隆林县猪场乡岩圩村狼丫社32号                                                                              

地址:西林县八达镇花贡村那烘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29日,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西林县八达镇人民政府、王子山林场等单位对西林县八达镇花贡村那烘屯外来户敖某济养殖户开展现场核查。该户没有建设相关的环保设施(如:粪便收集池、尿液收集池、雨污分流水沟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池),露天有一定数量的牛粪未清理,存在未及时对养殖场牛粪便、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影像证据:2025929日,百色市西林生态环境局在敖某济养牛场地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张、录像文件1个。

证明:你户存在未及时对养殖场牛粪便、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

(二)书证

1.身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929日,提供人:敖某济。

证明:敖某济是适格的自然人。

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未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在期限内完成场内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在2025109日前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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