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11日 |
标 题: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罚字〔2020〕第101号 | |
发文字号:西市监罚字〔2020〕第101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2日 |
当事人:西林县浩**挖掘机配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30****855U13
住所(住址):西林县八达镇那卡村00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219****53815
联系电话:137****0186
联系地址:西林县八达镇那卡村008号
2020年11月25日,本局收到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投诉称:位于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那卡村008号的西林县浩**掘机配件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美孚”系列机油商品)。接到投诉举报后,本局在负责人李*的陪同下,依法对该店开展投诉举报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西林县浩**掘机配件店正在经营中,该店位于西林县八达镇那卡村008号,店内商品销售区内发现有五种“美孚”系列机油商品在销售,五种“美孚”系列机油商品分别为:①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美孚黑霸王20W-50,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5日,净含量为18升/桶;②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美孚黑霸王85W-140,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5日,净含量为18升/桶;③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美孚黑霸王15W-40,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净含量为18升/桶;④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美孚力图H68液压油,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日,净含量为18升/桶;⑤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美孚黑霸王20W-5,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净含量为4升/桶。经执法人员和委托人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杨*聪现场扫二维码认证,认定上述商品(“美孚”系列机油商品)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本局依法对上述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孚”系列机油商品)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于2020年11月25日就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立案查处,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至5月份期间分别从上门推销的自称为贵州省贵阳市美孚公司的员工处购进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美孚”系列机油商品),并放置于店内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在销售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出具的《鉴定书》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美孚”系列机油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清点,现场查获的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价分别为①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美孚黑霸王20W-50销售价为320元/桶;②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美孚黑霸王85W-140销售价为280元/桶;③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美孚黑霸王15W-40销售价为300元/桶;④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美孚力图H68液压油销售价为270元/桶;⑤埃克森美孚(太仓)石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美孚黑霸王20W-5销售价为80元/瓶。由于当事人未按要求开展进货查验、进货销售、索证索票等工作台账,上述涉案物品进货数量、进货价、销售数量不详。经合计,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计8960元,获得利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 ,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2. 负责人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3. 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4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依法开展投诉举报核查的情况;
4.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强措〔2020〕101号)、《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延扣〔2020〕101号)、《财物清单》(101)共2份3页,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美孚”系列机油商品)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及扣押物品情况;
5.本局制作的《现场提取证据贴签》1份6页,证明当本局现场取证事实。
6.本局制作的《立案审批表》1份1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美孚”系列机油商品)立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7.本局对负责人李*的《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 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美孚”系列机油商品)的违法行为的询问情况;
8.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1页,证明西林县浩**掘机配件店所销售的“美孚”系列机油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9. 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提供的《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书》、《承诺书》、《营业执照》、《介绍信》、杨*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8页,证明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投诉内容和作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核查人员身份真实性。
10.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174458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1180203号)、《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各1份共28页,证明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商标权、公司营业情况。
上述材料,经负责人李*签字确认并按手印。
本局于2021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市监听告字〔2020〕10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端正,社会危害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有关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于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美孚”系列机油商品)30桶/瓶;
(2)罚款896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西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林县支行营业部,账号:20622101040009916,地址: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23-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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