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西林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5日 |
标 题:西林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卫医罚[2020]5号) | |
发文字号:西卫医罚[2020]5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西卫医罚[2020]5号
被处罚人:庄*元(性别:男;民族:壮族;年龄:**岁;住址:广西西林县古障镇卫生院**号;身份证号码:45263219******0033;联系电话:156****999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0年3月8日);2、庄*元的《询问笔录》;3、死者家属苏*荣的《询问笔录》;4、现场拍摄的照片(11张);5、庄*元居民身份证相片;6、庄*元《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相片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以7000元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户名:西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6221010400099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林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百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西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西林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林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 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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