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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天盟农资店(陆再艳)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

2026-01-07 16:54     来源:西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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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
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西农(肥料)罚

〔2025〕1号

西林县天盟农资店(陆再艳)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案

西林县天盟农资店(陆再艳)

西林县天盟农资店(陆再艳)经营喜羊羊烟沫枯发酵纯羊粪肥料未取得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四节第四节42项“违法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不含本数)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20元。

3.并处违法所得2.2倍罚款4004元。

西林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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