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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明确责任分工,提升管护效能,确保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推动项目资产管护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过程
县农业农村局草拟初稿后征求相关单位及乡镇意见,最后报县人民政府印发。
三、主要内容
《制度(试行)》在总体框架上分为七个部分:一是总则;二是职责分工;三是管护内容及标准;四是管护流程;五是资金保障;六是监督考核;七是附则。
(一)总则
管护资产为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以及2021年及以后使用衔接资金等相关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护是指公益性项目建设完工、产权移交后投入使用的管理、维修和保护等工作。产权归政府或村集体,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改善公共环境的非经营性资产。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开展资产检查,建立管护台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正常使用,发挥项目资产的长期效益。实行“谁受益、谁管护”原则,管护主体为拥有项目资产产权的自然村或其他单位。同时明确“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确保责任落实,避免资产人为损坏或因使用不当受损。
(二)职责分工
县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牵头推进管护事项、开展督查、协调解决跨部门跨乡镇争议问题,处置违纪违法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履职,如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全县公益性资产管理,建立资产数据库;县财政局保障管护经费,开展资金绩效评估;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等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公益性资产的管护指导。乡镇层面:落实主体责任,配合行业部门做好资产登记、确权、移交等工作,组建管护队伍,定期巡查资产状况,审核村级管护资金需求并向上申请。村级层面:建立资产台账,明确资产位置、数量及管护责任人;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脱贫户)等方式组织村民参与日常管护,对小型资产实行“网格化”管理;发现资产损毁或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同时将管护经费纳入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预算。
(三)管护内容及标准
管护内容包括道路修补、桥梁检测、设施检修、公共区域清洁消毒、水源地巡查等,须遵循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管护标准涵盖设施完好(如道路平整度、路灯亮灯率)、清洁卫生(如垃圾清理、消毒频率)、定期检查(如结构安全检测、设备运行评估)等具体要求,确保资产正常使用。 完善资产名称、位置、规模、产权归属等信息;在显著位置设置资产管护责任牌,公示管护单位及电话、管护内容及标准;禁止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私自占用。
(四)管护流程
巡查上报:村委会安排专人巡查资产状况,填写记录台账→发现损坏或者故障问题(小问题由村内及时解决)→填写《管护问题清单》→上报乡(镇)。任务分派:乡(镇)核实→确定维修方案→分配至责任单位或报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归档整理一资产一档案:保存项目立项、验收、移交、管护记录等资产台账资料,运用资产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监测。
(五)资金保障
资金来源:上级政策资金、县财政预算、村集体经济收益、社会捐赠等,资金使用需公开透明,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接受审计监督,防止挪用或浪费。使用范围: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直接支出;审批程序:村级申请→乡(镇)初审→行业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定→财政按县政府批复下达资金指标至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
(六)监督考核
公益性项目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资产产权属于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必须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通过村务公示栏、微信群等渠道公开资产状况和管护情况,引导鼓励村民通过“积分制”“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日常维护(如清理公共设施周边环境卫生等),切实增加群众参与度。
(七)总则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护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出台制度(试行)的意义
一是夯实政策落地根基,筑牢乡村振兴资产保障。《制度(试行)》的出台是将上级宏观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举措,有效填补了我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护的制度空白,为各类公益性资产规范管理提供了明确遵循,确保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二是规范管护运行机制,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通过明确县、乡、村三级管护责任体系,细化管护流程、内容及标准,同时,规范资金保障与使用流程,强化审计监督,能够最大限度提升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各类投入的使用效益,避免资产闲置、损毁或资金浪费。
三是明晰权责主体边界,保障资产长期稳定增效。《制度(试行)》明确“谁受益、谁管护”原则,清晰界定了权责义务,推动管护责任精准下沉,确保公益性资产长期稳定发挥公共服务、改善公共环境的核心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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