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28日 |
| 标 题:西政办发〔2025〕44号 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林县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5〕4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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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2025〕44号
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林县公益性资产
后续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西林县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林县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制度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管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明确责任分工,提升管护效能,确保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推动项目资产管护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理,明确管护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长效服务群众的目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扶贫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含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下同)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2021年及以后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粤桂东西部协作资金(原名称为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
第三条 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实行后续管护,主体是拥有项目资产产权的自然行政村或其他单位。明确双方责任,确保不发生人为损坏、使用不当造成资产受损情形。
第四条 全县各产权单位应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资产监督过程,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产的后续管护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开展资产检查,建立管护台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正常使用,发挥项目资产的长期效益作用。
第五条 帮扶项目公益性资产后续管护是指公益性项目建设完工产权移交后投入使用的管理、维修和保护等工作,产权归政府或村集体,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改善公共环境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共基础设施(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电力设施、文化广场等)。
(二)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卫生室、养老院、公共厕所等)。
(三)生态环境设施(污水处理站、垃圾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建立县级联席会议制度,由责任单位牵头推进资产管护事项;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督查,组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资产抢修工作;会商解决跨部门、跨乡(镇)的管护争议问题;处置上报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帮扶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委统战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体广旅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责任,统筹协调推进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解决帮扶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开展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运营、管护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一)县农业农村局
1.统筹协调全县公益性资产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全县公益性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全县帮扶项目资产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2.指导村级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公益性资产管护人员。监督和指导各乡(镇)、部门开展公益性项目资产登记、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等工作。
3.负责农田水利、农村厕所、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管护及项目资产监管。
4.推动帮扶项目资产与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对接,实现统一管理。
5.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益性项目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公益性项目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6.督促各部门、乡(镇)履行资产监管责任,确保项目资产管护责任落实。
(二)县财政局
1.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按当年上级下达财政资金比例要求计提资产管护经费用于公益性项目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资产管护资金使用。
2.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公益性资产维护,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优化资金分配,配合审计部门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县委统战部。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资产、特色少数民族村寨基础设施资产登记、确权、移交、建立台账等工作,指导乡(镇)、村级按分类原则进行管护。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资产登记、确权移交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以工代赈项目资产台账。
(五)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辖区内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的县、乡、村道、桥梁、交通标识等交通类公益性资产的规划、建设、养护与管理。制定并实施辖区内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的县、乡、村道年度养护计划,对资产状况定期巡查和评估。及时处理辖区内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的县、乡、村道交通设施损坏、缺失等问题,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
2.负责辖区内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的农村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技术指导;公路管护要求路面整洁,水沟畅通。
3.辖区内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的桥梁管护要求结构安全,附属设施完好,定期开展检测与维护。交通标识管护要求清晰、醒目,无损坏、缺失,确保信息准确。
4.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平台以外的村道、通屯道路、产业路、桥梁、交通标识等交通类公益性资产由项目资产移交所确权的主体负责养护与管理。
(六)县水利局
1.负责农村饮水工程、本部门建设灌溉设施的监管维护和指导其他部门管护其建设水利设施资产。
2.指导村级落实村级管护工程设施的管护责任人。
(七)西林生态环境局
1.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资产监管。
2.指导乡(镇)、村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设施运维管护。
3.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达标情况。
(八)县教育局
1.负责学校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等教育类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障教育教学设施的正常使用,组织开展资产清查与评估。指导学校做好资产日常管护工作,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2.负责教学楼建筑结构安全,内外墙面整洁,门窗完好,水电设施正常使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维护监管。
3.负责图书馆书架、桌椅等设施完好,图书分类存放,环境整洁;负责运动场场地平整,运动器材安全可靠,定期维护更新。
(九)县卫生健康局
1.负责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医疗设备等卫生健康类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医疗设施的正常运行,医疗保障服务质量与安全。组织开展医疗设备的定期检测与校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2.负责门诊楼与住院楼建筑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设施完好,满足医疗服务需求。负责医疗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运行正常,数据准确,符合质量标准。
(十)县文体广旅局
1.负责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开放性公共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文化、体育、旅游类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与保护。制定文化旅游设施的保护方案与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文物古迹的修缮与保护。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维护文化、体育、旅游资源的安全与秩序。
2.负责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场馆设施完好,陈列展示有序,环境整洁,服务功能完善。
3.负责督促、监管旅游景区运营方做好景区内道路畅通,环境卫生整洁,旅游标识清晰,设施安全可靠。
(十一)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负责做好本单位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的登记、确权、移交工作,落实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责任。
(十二)县审计局。将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纳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配合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开展项目资产专项审计,确保资产持续发挥效益,资产处置程序合规有效。
(十三)县纪委监委。对虚报冒领、侵占挪用帮扶项目资产的行为严肃查处,查处管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十四)其他行业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履职做好本行业帮扶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和监管工作。
(十五)乡(镇)职责
1.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配合行业部门统筹做好辖区内资产登记、确权、移交、巡查、台账建立等工作。对辖区内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落实辖区资产管护主体责任,组建管护队伍。定期巡查资产使用状况,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审核村级管护资金需求,向县级部门申请管护资金。
3.对村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帮扶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十六)行政村职责
1.建立村级公益性资产台账,明确每项资产的位置、数量及管护责任人;组织村民参与日常管护(如设置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脱贫户)。
2.负责本村公益性资产的日常管护,明确专人管理;对小型公益性资产(如路灯、公厕)实行“网格化”管理,定期上报管护情况。
3.发现资产损毁或存在侵占、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确保资产正常发挥作用或不被侵占。
4.各行政村在年度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时,应将公益性资产后续管护经费纳入预算范围。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完善资产名称、位置、规模、产权归属等信息;在显著位置设置资产管护责任牌,公示管护单位及电话、管护内容及标准;禁止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私自占用。
(一)管护内容
1.道路修补、桥梁结构检测、排水管道疏通、路灯更换等。
2.校舍安全排查、医院设备校准、公园绿植修剪、体育器材检修等。
3.公共区域(如公园、广场、街道)的日常清洁、垃圾分类与清运。
4.定期消毒和清洁(如医院、养老院、公共厕所等)。
5.对水源地、取水口、输水管道、蓄水池、饮水设施等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漏水、老化等问题。
6.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程》等。
(二)管护标准
1.设施完好:如道路平整度、路灯亮灯率、公园绿化覆盖率等。
2.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垃圾清理、消毒频率等。
3.定期检查:结构安全检测(如桥梁)、设备设施运行状态评估(如消防、教育、医疗、文体等设施)等。
4.定期对取水口、蓄水池、水源地和集中供水工程开展巡查,输水管道进行检查,设施损坏及时报修处理。
第四章 管护流程
第九条 巡查上报:村委会安排专人巡查资产状况,填写记录台账→发现损坏或者故障问题(小问题由村内及时解决)→填写《管护问题清单》→上报乡(镇)。任务分派:乡(镇)核实→确定维修方案→分配至责任单位或报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条 归档整理一资产一档案:保存项目立项、验收、移交、管护记录等资产台账资料,运用资产管理平台实现动态监测。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上级政策资金、县财政预算、村集体经济收益、社会捐赠等,资金使用需公开透明,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接受审计监督,防止挪用或浪费。使用范围: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直接支出;审批程序:村级申请→乡(镇)初审→行业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定→财政按县政府批复下达资金指标至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公益性项目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资产产权属于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必须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
第十三条 通过村务公示栏、微信群等渠道公开资产状况和管护情况,引导鼓励村民通过“积分制”“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日常维护(如清理公共设施周边环境卫生等),切实增加群众参与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护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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