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03日 |
| 标 题:西政办发〔2025〕26号 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林县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5〕2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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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2025〕26号
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林县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西林县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林县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色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制度,健全自然资源巡查发现机制,保障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合法权益,发挥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在耕地保护、违法用地用矿整治、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矿产政策宣传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工作的辅助作用,推动从源头发现和制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以及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以下统称“自然资源协管员”)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依法聘用,对行政村范围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开展日常巡查、核实并上报相关情况,协助村“两委”开展自然资源有关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二章 选 聘
第四条 自然资源协管员的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原则,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聘请一名,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熟悉本村地情、矿情、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查工作。原则上从本村常住村民中选聘,同等条件下,本村村“两委”成员、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自然资源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优先聘用。
第六条 选聘程序:
自然资源协管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岗位类别、工作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3.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聘用方。
(三)审核。
聘用方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审核,对意向人选进行考察,制定评定程序并开展评定工作,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后作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将劳务协议交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工作责任、管理区域、工作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七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自然资源协管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村“两委”同意推荐,聘用方确认后,可以续聘,并重新签订劳务协议。
第八条 自然资源协管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工作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工作责任的;
(三)违反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行政村区域,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巡查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条 在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自然资源协管员责任,包括:
(一)熟悉本村区域内土地、矿产基本状况,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定期向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巡查情况;
(二)发现和报告本村区域内乱占耕地建房搭棚等在耕地上动土建设情况,耕地上种植果树、林木等非粮作物情况,耕地撂荒情况,破坏耕地开采、越层越界开采、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拍照举证,第一时间向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对占用耕地人员进行劝阻。
(三)配合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宣传自然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熟练运用“田长巡”“国土云”等辅助软件;
(五)完成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协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协管员劳务报酬标准原则上为1000元/月,具体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自然资源协管员劳务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资金予以统筹保障;市级每年根据我县上一年度实有耕地面积,按照5元/亩标准下达的耕地保护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保障自然资源协管员劳务报酬。
自然资源协管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县级财政负责。
第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自然资源协管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为自然资源协管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县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接受百色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本县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乡镇负责自然资源业务的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自然资源协管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村“两委”具体负责自然资源协管员的工作安排,提供成效评价参考。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乡村自然资源协管员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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