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21日 |
| 标 题:西政办发〔2025〕19号 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林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25〕1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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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2025〕19号
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林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西林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林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县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问题,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提供规划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桂自然资源办〔2024〕1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西林县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制定依据
本管理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详见附件)。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西林县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用地等各类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已依法审批入库的村庄规划,原则按村庄规划要求执行,如村庄规划深度不足或相关要求难以落地的,经论证后可参照“通则式”执行。
二、村庄概况
全县共8个乡镇,99个行政村(包含社区),根据西林实际,按照资源禀赋、区位特点,将全县村庄划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暂不分类村庄,其中集聚提升类村庄57个,城郊融合类村庄11个,特色保护类村庄16个,暂不分类村庄10个。集聚提升类和城郊融合类村庄,应加强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短板,细化村庄“山、水、林、田、居、路、园”等核心要素管控;特色保护类村庄按照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突出地域特色,处理好旅游发展与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关系。
三、管控要求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传导落实西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按照规划落实布局和控制要求。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到2035年,全县耕地保护目标不低于15.2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1.7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全面推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和田长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稳定合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要求,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从源头上控制各类建设为降低建设成本而多占耕地的不良倾向。
(二)生态保护红线。到2035年,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任务目标671.98平方千米。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做相应调整。原住居民住宅及必须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符合《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确保不突破所涉及的生态红线管理单元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即现状203图斑规模。若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应通过土地复垦的方式复垦对应规模的、现状地类为村庄建设用地的地块,以确保不突破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三)村庄建设边界。
1.西林县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为2808.10公顷,到2035年,西林县村庄建设边界划定规模不超过上级下达村庄建设用地指标的1.2倍,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聚集,充分落实和衔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已审批和正在编制的村庄规划,合理划定我县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并下达分解各行政村指标(详见附表3: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分解示意表)。对于已经编制村庄规划并通过审批入库的,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编制村庄规划未审批入库的,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通知执行。
2.对邻近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加强对乡村地区土地的规划、建设和监管,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各类村庄建设用地新增需求。
3.对邻近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建设边界,应充分衔接城镇空间布局,在边界内规划村庄建设用地时统筹考虑以下方面: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向临近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延伸。考虑服务半径确需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应充分考虑城乡融合的需求,尽量于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提升村庄的生活质量和承载能力,并强化城区周边村庄在城市拓展中的服务支撑作用。
(2)保护延续村落传统风貌的同时引导推进村庄有机更新、有序改造。结合本地产业、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建设休闲旅游、特色产业小镇等,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对部分重要的城乡过渡区域设置必要的生态安全距离或缓冲区。结合道路、河湖、林田等现状资源规划具有景观游憩、生态防护功能的公共空间,保护自然生态和乡土人文环境,防止城镇化对乡村环境造成过度影响。
(四)其他底线红线。结合实际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地质灾害风险区、河湖管理范围线等其他底线红线的有关管控要求。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前提下,允许依法适度开展参观旅游和公共设施建设。洪涝风险控制线原则上不能占用,不得建设与防洪排涝无关的建筑物。限制地质灾害风险控制线内的建设活动,引导人口、产业、城镇、村庄、重大基础设施避让地质灾害风险区。在确保行洪安全和河道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开展河岸生态环境改造、健身步道等工程建设,满足居民景观游憩的需要。
四、用地布局
(一)村庄建设用地布局通用要求。
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用地等选址需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用地选址布局应满足地质灾害及防洪排涝等防灾减灾、邻避环保、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历史文化保护、配套完善等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及时办理农转用手续。
(二)村民住房布局要求。
1.除通用要求外,村民住宅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推进村民建房向村、屯集聚;(3)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要求,严控不合理切坡建房、严控靠近高陡石山建房、严控在山洪和泥石流风险区建房等防灾安全布局方面的要求;(4)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5)符合上位及相关规划针对住宅建设选址的管控要求。
2.村民新建住宅选址应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益人的意见,并经村(居)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村(居)民小组内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要求。
1.乡村公共服务设施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含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用地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落实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要求。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各类设施用地,村卫生室、老年活动室应安排在建筑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
农村小学选址应符合现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的规定,幼儿园选址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规定,需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所在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在规定的区域内选址;
(2)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阳光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3)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4)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6)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公安看守所、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学龄儿童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
(7)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生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8)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4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3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应设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
(9)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表1 村级生活圈服务要素配置建议
|
要素分项 |
要素名称 |
单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2) |
配置建议 |
|
健康管理 |
村卫生室 |
100-200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
为老服务 |
老年活动室 |
200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
终身教育 |
村幼儿园 |
2120 |
邻近村庄可集中设置1处 |
|
乡村小规模学校 |
- |
邻近村庄可集中设置1处 | |
|
文化活动 |
文化活动室 |
200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
农家书屋 |
-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
|
红白喜事厅 |
- |
宜结合村庄活动中心设置 | |
|
体育健身 |
健身广场 |
400 |
宜综合设置 |
|
商业服务 |
便民农家店 |
120-250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
行政管理 |
村务室 |
100-200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2.市政公用设施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含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乡村市政公用设施、乡村基础设施用地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乡村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村内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集约用地,尽量不拆迁、少占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和公共用地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2)选址必须满足水源保护区划定控制要求,应在居住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村庄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溉区;(3)宜选择交通、运输及供水供电较方便地段;(4)不宜靠近民房、学校及医院等敏感建筑;(5)不宜设置在低洼易涝区。公共厕所用地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应选择不易积存雨水的地段;②宜建在乡村地区的公共场所附近,以及人口较集中的区域。乡村附式公厕可优先考虑与村委会、村民活动中心、老人活动站、卫生站等设施结合建设。乡村独立式公厕可优先考虑建在村入口、活动广场、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区域;③与集中式给水点和地下取水构筑物等的距离应大于30米;④宜建在所服务区域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不宜靠近民房、学校及卫生设施等敏感建筑。
3.乡村产业用地布局
除通用选址要求外,乡村产业用地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关键物流节点项目原则上要集中布局到产业园区;(2)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的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 30 亩的,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3)乡村综合能源站(加油、加气、充电等)宜靠近公路布局,但不宜选在公路交叉路口附近。乡村综合能源站的选址还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五、建设控制
(一)建设标准。
1.农村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新建、原址翻建的农房(含附属用房、庭院)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要求;(2)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3)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原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应按照《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相关要求和百色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建设;(2)幼儿园、中小学、公园、农村交通场站等公共建筑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3)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要求。
3.乡村产业用地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2)乡村加油站等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建设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还应满足安全、环保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二)建筑间距。
1.新建农村建筑临距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间距应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应保证相邻房屋的正常采光和通行要求;(2)建筑间距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相关要求和现行建设标准。
2.新建农村建筑临道路退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新建住宅临路方向应与同侧相邻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2)针对村道路用地,新建农村建筑宜后退村庄道路1米以上,临路方向后退距离如村内有村规民约约定的,按照约定退让距离执行;(3)针对公路用地,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农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距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少于2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沿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退让距离分别不少于20米、15米、10米、5米。
(三)建筑高度。
1.农村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以下一般规定:(1)农村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控制在15米以内;(2)在文物保护村、传统村落等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3)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高度控制要求;(4)在重要的乡村景观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满足乡村风貌的高度控制要求。
2.农村新建住宅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住宅首层高度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且不宜超过4.5米,应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
3.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按照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建筑高度执行,层数宜小于等于4层,建筑总高度小于 16米。
4.农村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4层以上;农村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
5.乡村产业用地边界内主要为从事一二三融合产业、旅游服务业等产业所需用地,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建筑高度小于15米;
6.工业项目建筑层数不宜超过4层,建筑限高18米;
7.物流项目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建筑限高15米。
(四)建筑风貌。
农村建筑应按照《百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百色市自然资源局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带图报建和按图验收工作的通知》(百建函〔2021〕155号),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和按图验收制度。同时,建筑风貌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及《百色市西林县新农村住房设计方案图集》等相关农房风貌管控文件的要求。
六、其他管控要求
其他管控要求应结合有关部门出具的专项规划、管控条例等进行管控,按实际进一步统筹乡村自然、历史、乡土文化和农耕景观资源,提出乡村道路、乡村建筑设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管控要求,明确乡村地区涉及风景名胜区、滨水区域、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等重点地段的建设管控要求,提出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整治的有关要求,也可结合乡镇实际细化制定差异化的管控要求。
七、用地报批、规划许可审批要求
(一)用地报批。项目涉及农转用手续审批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规划许可审批。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要求执行。
八、实施保障
(一)本管理规定印发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作为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统一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本管理规定印发实施后需要修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按程序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本管理规定印发实施后,若条文式内容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建设管控要求的,可在本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另行编制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详见附图1: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样图),细化明确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内容,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补其他控制要求。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组织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不能覆盖但又符合单独选址条件且有地上建筑物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独立地块详细规划),明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将其作为其他类型的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独立地块详细规划)可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依据。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执行。
九、附则
(二)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到与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存在冲突的,应与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或有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或修订。
(三)本管理规定有关用语如下:
1.在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四)名词解释。
1.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2.农村建筑。是指农村居民点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生产性建筑3大类。
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4.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5.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式和分散式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
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存储、展销、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土地用途为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等的混合融合产业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电子商务用地。
(五)计算规则。
1.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宅基地面积计算示意图
2.防火间距计算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3.建筑高度计算
(1)坡屋面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有多种屋面的建筑高度计算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高度计算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指整个建筑的最低室外设计地面到最高的屋面层)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六)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9)《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1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1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1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14)《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
(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6)《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7)《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
(8)《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号);
(10)《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1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4号)》;
(14)《百色市住建局 百色市自然资源局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强百色市农房管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百建发〔2020〕87号);
(15)《西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林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20〕30号);
(16)《百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百色市自然资源局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带图报建和按图验收工作的通知》(百建函〔2021〕155号)。
3.相关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3)《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4)《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5)《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
(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7)《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9)《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1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47-2019);
(1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12)《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
(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
(14)《广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引(试行)》(桂建办〔2013〕31号);
(15)《美丽乡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规范》(DB45);
(16)《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8353-2019);
(1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749-2006);
(18)《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
(1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
4.相关规划
十、附件
附表1:
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
|
序号 |
乡(镇) |
行政村 |
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 (公顷) | ||
|
规划基期年 |
规划目标年 | ||||
|
1 |
八达镇 |
周帮村 |
45.11 |
28.59 | |
|
2 |
那卡村 |
48.62 |
40.16 | ||
|
3 |
旺子村 |
44.26 |
32.48 | ||
|
4 |
红星村 |
26.88 |
25.78 | ||
|
5 |
土黄村 |
34.86 |
54.56 | ||
|
6 |
坡皿村 |
20.75 |
19.60 | ||
|
7 |
木呈村 |
19.69 |
19.12 | ||
|
8 |
新达村 |
33.03 |
35.00 | ||
|
9 |
龙保村 |
18.42 |
26.70 | ||
|
10 |
八达村 |
53.44 |
59.27 | ||
|
11 |
坝弄村 |
31.74 |
26.24 | ||
|
12 |
坝林村 |
27.85 |
37.05 | ||
|
13 |
花贡村 |
24.05 |
28.15 | ||
|
八达镇合计 |
428.70 |
432.70 | |||
|
14 |
古障镇 |
大房村 |
27.88 |
32.13 | |
|
15 |
那哈村 |
45.16 |
23.78 | ||
|
16 |
妈蒿村 |
41.68 |
40.71 | ||
|
17 |
仙仁掌村 |
31.97 |
34.23 | ||
|
18、19 |
古障镇 |
古障村、同乐村 |
64.06 |
67.37 | |
|
20 |
周洞村 |
30.97 |
29.77 | ||
|
21 |
者黑村 |
35.16 |
39.30 | ||
|
22 |
猫街村 |
19.11 |
24.53 | ||
|
23 |
花子寨村 |
13.99 |
15.56 | ||
|
24 |
陇正村 |
23.22 |
23.73 | ||
|
25 |
水头村 |
22.87 |
16.02 | ||
|
26 |
周约村 |
22.93 |
21.08 | ||
|
27 |
央革村 |
39.96 |
43.52 | ||
|
28 |
泥洞村 |
43.68 |
45.44 | ||
|
29 |
者夯村 |
49.09 |
51.47 | ||
|
30 |
西舍村 |
54.35 |
38.47 | ||
|
31 |
央达村 |
27.14 |
34.40 | ||
|
32 |
渭归村 |
15.94 |
15.65 | ||
|
古障镇合计 |
609.16 |
597.16 | |||
|
33 |
马蚌镇 |
鲁维村 |
31.93 |
34.06 | |
|
34 |
浪吉村 |
24.15 |
26.43 | ||
|
35 |
那扛村 |
25.50 |
28.63 | ||
|
36 |
合社村 |
18.97 |
22.10 | ||
|
37 |
火把村 |
27.17 |
29.30 | ||
|
38 |
三脚坡村 |
23.64 |
25.77 | ||
|
39 |
武定村 |
34.38 |
36.51 | ||
|
40 |
马蚌镇 |
马麻村 |
22.98 |
25.11 | |
|
41 |
罗广村 |
25.52 |
27.65 | ||
|
42 |
罗北村 |
16.88 |
19.01 | ||
|
43 |
八大河村 |
59.49 |
42.68 | ||
|
44 |
马蚌村 |
54.79 |
49.07 | ||
|
45 |
那托村 |
12.89 |
11.97 | ||
|
马蚌镇合计 |
378.29 |
378.29 | |||
|
46 |
那劳镇 |
那宾村 |
57.82 |
58.98 | |
|
47 |
顶蚌村 |
29.87 |
26.44 | ||
|
48 |
那劳村 |
59.50 |
56.79 | ||
|
49 |
洞坚村 |
21.99 |
22.24 | ||
|
50 |
新寨村 |
18.49 |
19.63 | ||
|
51 |
斗皇村 |
23.29 |
26.88 | ||
|
那劳镇合计 |
210.96 |
210.96 | |||
|
52 |
那佐苗族乡
|
永合村 |
35.80 |
33.44 | |
|
53 |
那讪村 |
25.01 |
20.00 | ||
|
54 |
龙滩村 |
26.06 |
26.65 | ||
|
55 |
龙潭村 |
24.72 |
23.43 | ||
|
56 |
垌硝村 |
26.24 |
33.51 | ||
|
57 |
俄沙村 |
10.37 |
12.19 | ||
|
58 |
弄汪村 |
37.58 |
31.04 | ||
|
59 |
坝盆村 |
14.39 |
12.49 | ||
|
60 |
那佐苗族乡
|
弄合村 |
12.64 |
11.21 | |
|
61 |
皆马村 |
11.81 |
7.18 | ||
|
62 |
达下村 |
25.92 |
29.00 | ||
|
63 |
平别村 |
18.42 |
25.89 | ||
|
64 |
那佐村 |
56.24 |
60.71 | ||
|
65 |
母鲁村 |
38.83 |
39.03 | ||
|
66 |
甘界村 |
20.32 |
25.89 | ||
|
67 |
上马草村 |
50.86 |
47.25 | ||
|
68 |
新隆村 |
39.76 |
37.46 | ||
|
69 |
渭洪村 |
35.41 |
34.01 | ||
|
那佐苗族乡合计 |
510.38 |
510.38 | |||
|
70 |
普合苗族乡 |
普合村 |
75.16 |
80.09 | |
|
71 |
平安村 |
11.37 |
15.36 | ||
|
72 |
岩腊村 |
32.17 |
33.27 | ||
|
73 |
文雅村 |
19.57 |
19.69 | ||
|
74 |
者底村 |
26.62 |
26.16 | ||
|
75 |
大河村 |
46.76 |
40.22 | ||
|
76 |
新丰村 |
8.64 |
13.50 | ||
|
普合苗族乡合计 |
220.29 |
228.29 | |||
|
77 |
西平乡 |
高维村 |
16.91 |
12.39 | |
|
78 |
皿帖村 |
36.36 |
21.31 | ||
|
79 |
那俄村 |
15.97 |
12.41 | ||
|
80 |
西平乡 |
八桥村 |
13.29 |
10.99 | |
|
81 |
者怀村 |
25.14 |
19.75 | ||
|
82 |
那务村 |
20.49 |
13.72 | ||
|
83 |
木顶村 |
10.19 |
7.95 | ||
|
84 |
者革村 |
13.72 |
10.29 | ||
|
85 |
弄工村 |
13.67 |
10.95 | ||
|
86 |
平上村 |
22.39 |
36.76 | ||
|
87 |
者车村 |
13.83 |
28.57 | ||
|
88 |
西平村 |
39.99 |
56.86 | ||
|
西平乡合计 |
241.95 |
241.95 | |||
|
89 |
足别瑶族苗族乡 |
足别村 |
35.56 |
28.28 | |
|
90 |
央龙村 |
54.26 |
59.28 | ||
|
91 |
板桥村 |
26.44 |
25.70 | ||
|
92 |
南灰村 |
43.33 |
42.33 | ||
|
93 |
平木村 |
21.70 |
23.70 | ||
|
94 |
者么村 |
27.08 |
29.08 | ||
|
足别瑶族苗族乡合计 |
208.37 |
208.37 | |||
|
西林县(市、区)合计 |
2808.10 |
2808.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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