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盖章):西林县教育局 时间:2020年12月8日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备注 | |
1 | 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 | 对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抽查 | ||
2 |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以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1.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工作进行抽查 | |
2.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 | 对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工作进行抽查 | |||
3.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 对民办学校终止工作进行抽查 | |||
3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抽查 | ||
4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幼儿园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抽查 | ||
5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影响、侵占、破坏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工作秩序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幼儿园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影响、侵占、破坏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工作秩序的抽查 | ||
6 | 对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民办学校 | 对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的抽查 | ||
7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学校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的抽查 | ||
8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民办学校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抽查 | ||
9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财务状况等未向社会公布和审批机关备案,或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学校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财务状况等未向社会公布和审批机关备案,或材料不真实的抽查 | ||
10 | 对民办学校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民办学校 | 对民办学校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抽查 | ||
11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起施行)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抽查 | ||
12 | 特殊学生教育救助的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全县中小学学校 | 对特殊学生教育救助的给付抽查 | ||
13 | 教育督导 |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 对教育督导的抽查 | ||
14 | 教师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七章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全体教师 | 对教师奖励方面的抽查 | ||
15 |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 | 对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工作的抽查 | ||
16 | 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 | 对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工作的抽查 | ||
17 |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 适龄儿童、少年 | 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抽查 | ||
18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 | 对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的抽查 | ||
19 | 中小学转学 | 【部门规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 全县中小学生 | 对办理中小学转学工作的抽查 | ||
20 | 义务教育学生毕业证书、学历证明验印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义务教育学校毕业生 | 对义务教育学生毕业证书、学历证明验印工作的抽查 | ||
21 | 市县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评选 | 【部门规章】《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在中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的试行办法》努力达到三好学生要求的活动适合青少年的特点,是引导学生好好学习,奋发向上,相互促进,健康成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深入持久地开展这一活动,并使之制度化,对于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大的意义。 | 全县中小学学生 | 对市县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评选工作的抽查 | ||
22 | 学校食堂管理督查 | 【部门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 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抽查 | ||
23 | 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本县全体公民 |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工的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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