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个人中心
支持IPv6
无障碍

西林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0-08-20 10:25

西林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西林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二、实施主体西林县民政局

三、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百色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四、申请条件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五、申请方式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 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并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 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办理材料

(一)户口簿;

(二)身份证(16周岁以上的共同生活成员);

(三)家庭困难材料(残疾证、疾病证明、受灾等);

(四)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急难型救助对象2个工作日,支出型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

、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调查核实)公示2000元以下乡镇人民政府审批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县民政局审批→1.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通过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构审定→资金发放长期公示。

九、办理地点

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办理。

十、咨询部门及电话

各乡(镇)民政办;

西林县民政局低保股:8660461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